丁玉华律师,贵阳房产建筑律师网,现执业于贵州芮文伟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工程劳务分包的风险应该如何规避
1、发包人不得直接指定专业施工分包人或劳务分包人。
这里国内的规定和要求与国际上的通行做法有所不同。综合国内目前有效的法律法规,都是要求分包人和总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几无例外。这说明对分包人的挑选,总承包人实际上重大。而按照FIDIC等规则,发包人可以根据自己对行业和专业领域的了解,选择和指定分包人,对于发包人选择的分包人,总承包人是可以不承担如此严格的的。
2、发包人不得将应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给几个承包人。这主要是对发包人提出的要求。也就是禁止肢解发包。
3、总承包人进行专业分包,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
认可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在总承包合同中加以约定;二是在总承包合同签订后,取得了建设单位的书面认可。从律师法律实务的角度强调,这种认可必须是书面的,比如通过工作联系单、会议纪要、签证、通知、说明等等。
4、分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劳务分包属于一个例外。
这样说的法律依据是《解释》第七条:具有劳务作业法定资质的承包人与总承包人、分包人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当事人以转包建设工程违反法律规定为由请求确认无效的,不予支持。这一规定确立了劳务分包不得认定为工程转包的原则。以劳务分包的方式承包工程是合法有效的。需要注意的是,有时这种劳务分包和专业分包不好区别,劳务分包的特性是“包工不包料”,那么在施工中分包人垫资或着领款购买部分材料的行为如何看待呢如果看成劳务分包的受托代买材料行为,就不用担心没有经过发包人认可而无效。如果看成包工也包料,就很容易被认定为专业承包,专业承包是需要发包人认可的,否则效力就有问题。一般的建议是:
购买材料一定是零星的、少量的、辅助的。
在材料交接、进场、入库、使用时,在垫资手续和领款手续上,要写明是代购材料,特别是如果有大宗采购材料的情况,一定要明示为受托代购。
在结算方式上,要尽量避免和工程费计价、取费混淆起来。
5、总承包人不得全部转包,也不得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发包给其他承包人。
6、将工程的主体结构交由他人施工。禁止的范围从主体结构的禁止,演化成主要工作量、再演化成群组工程中的过半数。
7、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都要具备资质,并且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业务。从这里就可以知道,开始的案例二劳务公司再与罗某个人签订《分包协议》不可能是真正的合法的分包协议
8、禁止再分包和转包。
9、分包人和总承包人对其成果向发包人承担连带。
10、注意分包合同关系的相对性问题。
具体工程劳务分包风险如果当事人自己不是特别的清楚,自己也解决不了的话就需要及时求助专业的律师帮助自己才好。如果你或你朋友想要规避工程劳务分包的风险但不知道该怎么做才比较好的时候,可以在线咨询律师。
境内机构或个人向非居民发包工程劳务五大注意
1、签订或变更合同应按规定报送有关资料
自2009年3月1日起,境内机构和个人向非居民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的,应当自项目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境内机构和个人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报告表》,并附送非居民的税务登记证、合同、税务代理委托书复印件或非居民对有关事项的书面说明等资料。非居民包括非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个人,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非居民个人是指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
境内机构和个人向非居民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合同发生变更的,发包方或劳务受让方应自变更之日起10日内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非居民项目合同变更情况报告表》。
2、从境外取得付款凭证或不付款应按规定报告税务机关
境内机构和个人向非居民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从境外取得的与项目款项支付有关的发票和其他付款凭证,应在自取得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非居民项目合同款项支付情况报告表》及付款凭证复印件。境内机构和个人从境外取得的付款凭证,主管税务机关对其真实性有疑义的,可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或者注册会计师的确认证明,经税务机关审核认可后,方可作为记账核算的凭证。
境内机构和个人不向非居民支付工程价款或劳务费的,应当在项目完工开具验收证明前,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告非居民在项目所在地的项目执行进度、支付人名称及其支付款项金额、支付日期等相关情况。
3、与非居民主管税务机关不一致应按规定报送有关资料
境内机构和个人向非居民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与非居民的主管税务机关不一致的,应当自非居民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向境内机构和个人的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非居民申报纳税证明资料复印件。
境内机构或个人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未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有关事项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改正外,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4、可能被指定为企业所得税扣缴义务人
工程价款或劳务费的支付人所在地县以上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境内机构和个人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报告表及非居民企业申报纳税证明资料或其他信息,确定符合指定扣缴的三种情形之一的,可指定工程价款或劳务费的支付人为企业所得税扣缴义务人,并将《非居民企业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企业所得税扣缴义务通知书》送达被指定方,同时告知扣缴义务人所扣税款的计算依据、计算方法、扣缴期限和扣缴方式。
可以指定扣缴义务人的情形,包括:
预计工程作业或者提供劳务期限不足一个纳税年度,且有证据表明不履行纳税义务的;
没有办理税务登记或者临时税务登记,且未委托中国境内的代理人履行纳税义务的;
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或者预缴申报的。扣缴义务人,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指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税款扣缴义务的境内机构和个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扣缴税款登记手续。指定扣缴义务人应当在申报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及其他有关资料。
5、可能成为营业税或增值税扣缴义务人
非居民在中国境内发生营业税或增值税应税行为而在境内未设立经营机构的,以代理人为营业税或增值税的扣缴义务人;没有代理人的,以发包方、劳务受让方或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工程作业发包方、劳务受让方或购买方,在项目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未能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下列证明资料的,应履行营业税或增值税扣缴义务:非居民纳税人境内机构和个人的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证明复印件及其从事经营活动的证明资料;非居民委托境内机构和个人代理事项委托书及受托方的认可证明。
具体案例分析
2009年3月2日,境外A国C股份公司,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与国内甲公司签订技术服务合同,合同规定:C股份公司负责安装电力设备和技术服务,在中国的技术服务时间预计从2009年3月10日开始,至2009年4月20日结束。合同约定安装设备费及有关的现场技术服务总价款200万美元。2009年4月25日,甲公司支付全部价款,4月26日收到付款凭证。
解析:
A国C股份公司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未办理临时登记,没有委托代理人,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对非居民专门规定了源泉扣缴制度,以及总局出台的《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甲公司为其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扣缴义务人。
甲公司应在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境内机构和个人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报告表》,并附送非居民的税务登记证、合同、税务代理委托书复印件或非居民对有关事项的书面说明等资料。
甲公司应扣缴安装设备费及境内技术服务费发生的营业税,扣缴营业税=200×7×5%=70万元。
甲公司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C股份公司在其公司工作进度等情况。
甲公司4月25日,扣缴企业所得税=×10%=140万元。
甲公司应在自取得付款凭证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非居民项目合同款项支付情况报告表》及付款凭证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