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玉华律师,贵阳房产建筑律师网,现执业于贵州芮文伟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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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权的出现对很多债权人来说是一种有效的保障措施,只要出现债务人的债务到期,而且债务人还存在怠于行使自己的债权,同时这种行为让债权人遭受到了损失,那么这个时候债权人便可以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当然对于代位权的行使同样也存在一定的限制,并不可以随意的行使代位权,说到这里很多人会问代位权纠纷起诉状怎么写呢
原告:韦xx,男,汉族,身份证号码:440527196207xxxx,196x年7月9日生,广东省***市人。现住址:广州市***区
被告:广东省*****公司
工商登记住所:广州市**区环市东路xxxx号17楼
实际办公地址:xxxxxxxx
电话:020-22***172
法定代表人:林xx
被告:**发展有限公司
第三人:麦xx,男,汉族,广东省****市人
身份证号码:
现住址:
第三人:广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建筑工程公司
住所:
法定代表人:
案由:借款合同纠纷代位权诉讼
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判决两被告向原告履行代位清偿义务,向原告支付借款本金人民币1910520元和利息144435元;
2、判决两被告将位于广州市***镇**街**大厦三楼全层和四楼B、C、D、E、G、H号住宅,共1538.40平方米的房屋归原告所有,以抵偿上述借款本金1910520元,并责令被告履行办理过户手续的义务;
3、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2007年8月23日,第三人麦***因生意上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韦**借款人民币1910520元。第三人麦**8当时除向原告韦**出具《借据》一张外,并与原告签订了《抵押借款协议》。该《抵押借款协议》约定了借款金额、还款期限,同时约定将两被告于1999年2月抵偿给第三人麦**的“**镇**街**大厦三楼全层和四楼B、C、D、E、G、H号住宅,共1538.40平方米”作为借款的抵押担保物,并约定如第三人麦**不能按期还款,则上述担保物折价1350元/平方米,抵偿上述借款给原告。同时,第三人麦**还将证明上述担保物权利的两份文件原件交予原告韦**。这两份文件原件分别是:①1999年2月7日,被告广东省***公司与第三人广州*****开发区建筑工程公司签署的关于工程欠款额和将房屋折价抵偿部分工程款的《补充协议》;②1999年3月7日,第三人广州*****开发区建筑工程公司向第三人麦***出具的《工程欠款和房屋产权所属证明》,该文件证实上述第一份文件《补充协议》中所涉及的工程欠款和抵偿房屋均属于第三人麦***所有。
经查,在1993年至1994年期间,被告广东省*****公司以其全投资的下属机构——被告****有限公司的名义在广州市**区**镇**街兴建“**大厦”工程项目,该工程由第三人麦**垫资挂靠第三人“广州*****开发区建筑工程公司”承建施工。1994年该工程完工,但是两被告尚有部分工程款未支付予两第三人。1999年2月7日,被告广东省*****公司与第三人广州*****开发区建筑工程公司及第三人麦***,共同签署了一份关于工程欠款及将房屋折价抵偿的《补充协议》,该协议确认:①至1999年1月31日,被告广东省****公司和***发展有限公司尚欠第三人工程款共计2353210元;②被告同意以“**大厦” 三楼全层和四楼B、C、D、E、G、H号住宅,共1538.40平方米,作价1080元/平方米,抵偿工程款人民币1661472元;③此外,被告尚欠第三人491738元整工程款;④被告有协助第三人办理有关过户手续等内容。随即在1999年3月7日,第三人麦***为完善债权手续,即要求第三人广州市*****开发区建筑工程公司向其出具了一份《工程欠款和房屋产权所属证明》,该《证明》确认上述被告工程欠款2353210元和折价抵偿的房屋均属于第三人麦**所有。
第三人麦**8持有上述《补充协议》和《工程欠款和房屋产权所属证明》后,即实际占有了上述抵偿房屋。此后,第三人麦**8即不间断地向两被告追讨欠款和要求履行办理过户手续的义务,两被告均以各种理由予以拖延至今。
原告韦**认为,原告对第三人麦***的债权合法有据,双方约定的以第三人麦**的债权—抵偿工程款的房屋,折价抵偿借款也是合法的意思自治,应予法律保护。由于第三人麦***怠于行使其对两被告的到期债权,已损害了原告的债权实现。为充分切实有效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原告依据《合同法》第73条之规定,特予提起上述代位权诉讼,请求人民法院早日依法判决为感。
此致
广州市**区人民法院
具 状 人:韦xx
年 月 日
代位权纠纷起诉状的具体内容,从上文中不难看出,代位权起诉状书写格式与一般的起诉状的相差不大,只是在内容上存在一定的差异,在代位权起诉状中需要出现原告、被告、第三人,而一般的诉状中只会存在原告和被告两方,在内容上则需要将原告与第三人、被告与第三人之间的关系讲述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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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都知道旅游纠纷解决难,但是这并没有阻挡人们出门旅游的脚步。随着旅游出行率的增多,旅游纠纷的事件也在不断的上升,那么出现旅游纠纷的原因是什么呢只有找出原因人们才能够在根本上解决问题,以下我们就对出现旅游纠纷的原因进行相关了解。
出现旅游纠纷的原因是 什么
旅行社与旅游者所签订的合同内容不够明确具体,履约不完全,从而引发纠纷
旅游合同规定了旅行社与旅游者的权利和义务,是衡量旅游产品是否合格,服务质量是否达标的主要标准,更是处理旅游者与旅行社之间纠纷的法律依据。实践中,大多旅游合同内容约定不明,且有利于旅行社的免除。加之作为格式合同的旅游合同,其订立并不需要经过双方磋商的过程,绝大多数旅游者只能是被动地接受或者不接受的选择过程,致使旅游者在发生纠纷后无法维护自己应有的合法权益。其次,作为合同当事人一方的旅行社,在签订合同后不全面履行约定义务,也导致了纠纷的发生。
高额回扣所引起的抬高旅价、以次充好甚至出售假冒伪劣商品导致旅游纠纷产生
由于导游人员的收人主要由基本工资、带团津贴、“回扣”和少量小费构成,而只有少数较大规模旅行社的专职导游才有固定的工资,带团津贴也只有部分旅行社发放,因此,不合理的导游薪金制度使“回扣”成了困扰旅游业的顽疾。导游为保证收入只能依赖回扣;旅游经营者为与导游建立稳固的利益链条争相给导游高额回扣;为了保证高额回扣的产出,又不得不抬高旅价、以次充好甚至出售假冒伪劣商品,最终严重损害了旅游者的合法利益,从而导致旅游纠纷的产生。
旅游公司内部管理不规范,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从而引发纠纷
部分旅游公司下设的门市部以承包或挂靠的方式变相转让经营权或部分经营权,当门市部在承包经营过程中欠下团款,承包人往往随之消失,从而酿成纠纷。另一方面,由于旅行社无法每次组团都凑足相应人数,特别是在旅游淡季,因此便选择了转团的方式,自己不实际履约,以减少成本、降低风险。其中,大多旅行社在转团的过程中均未经游客同意或告知其相关情况,从而容易引发纠纷。
旅游景区管理薄弱环节的存在和旅游者的自我保护意识不强,使犯罪分子有机可乘
由于旅游者一般随身携带现金,且金额较大,易成为暴力劫财型犯罪分子的攻击对象。一般而言旅游犯罪案件在旅游淡季发生较多,此时游客较少,景区保安人员、管理人员防范意识较差、管理松懈,而旅游景区地处深山、人少僻静、通讯信息不畅通的客观条件,更使有预谋的犯罪分子有机可乘。在案发后,往往由于旅游景区内人口流动性较大,致使破案难度增大。此类在景区发生的刑事犯罪案件因常被媒体追踪,具有轰动和放大效应,直接影响着景区的发展和形象乃至对外投资环境形象。
旅游车辆迅速增加,而道路交通状况的改善跟不上需要,导致交通事故时有发生
近年来,大多数景区交通状况虽然得到了长足的发展,但随着旅游人数的增加,车流量逐年上升,有的景区道路状况仍不能适应发展的要求。加之有些景区多在山区,坡陡路滑,特别是旅游旺季游客和车辆较多,交通事故时有发生,且许多事故均集中发生在个别典型的路况较差地段。
部分犯罪分子借旅游开发对外发包工程之名,以利益为诱饵骗取钱财
随着旅游业的发展,旅游开发项目日益增多,有的不法分子假借旅游开发之名进行诈骗。此类诈骗的主要方式包括:一是以旅游开发为名,借承包工程之机诈骗钱财;二是伪造发包的有关部门证明文件,诈骗承包方钱财;三是以在景区内建立示范项目为名进行诈骗。
旅游服务的不可贮存性、旅游过程的流动性与缔约形式的不规范等,致使在事后的审判过程中取证困难
一是旅游消费通常表现为一种服务,而服务所具有的不可贮存性,使旅游一旦涉及诉讼、调查取证等程序,需耗用当事人双方大量的财力、物力和时间。二是在大多数旅游案件中,所涉及的旅游者通常是暂时的参观者,因为时间关系,不可能作为证人出庭作证或出具证言。三是旅游者在旅游过程中,通常不注意相关票证及其他证据的收集,使取证出现困难。四是大部分旅行社之间或旅行社与其他餐饮住宿经营者之间的缔约及履约过程都是采用传真方式,一旦发生纠纷欠款方往往对传真件不予认可,而传真件不便于鉴定真伪,从而导致权利人因证据不足而败诉。
由此可见,出现旅游纠纷的原因存在多个方面,有旅游从业者的原因,也有旅游整个行业内部管理的原因,还有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