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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次拍卖降价幅度多少?
在司法实践中,当第一次拍卖未能成功交易时,法院会组织第二次拍卖。为了吸引更多竞买人参与竞拍,同时考虑到市场价值波动等因素的影响,允许适当降低起拍价格。但是,为了防止因降价幅度过大而损害到被执行人的利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对降价比例作出了明确限制。
引用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八条:“拍卖时无人竞买或者竞买人的最高应价低于保留价,到场的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不申请以该次拍卖所定的保留价抵债的,应当在六十日内再行拍卖。
再次拍卖的保留价不得低于前次拍卖保留价的百分之八十。”
房屋拍卖过程中发现瑕疵怎么办?
在房屋拍卖过程中发现瑕疵,买受人首先应当根据瑕疵的性质判断是否影响到合同的根本目的。如果瑕疵轻微且不影响房屋使用或价值,买受人可以要求出卖方给予适当补偿;如果瑕疵严重,如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严重影响居住条件等情形,则买受人有权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此外,在拍卖前已经明确告知了标的物存在的缺陷或者风险的情况下,除非该缺陷超出了合理预期范围,否则买受人可能难以主张权利。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六十一条 买受人未能按照约定取得拍卖标的的,有权要求拍卖人或者委托人承担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在我国现行法律框架下,对于经过一次流拍后的再次拍卖,其降价幅度被严格控制在前次保留价的百分之八十之上。这既体现了司法拍卖程序中的灵活性,也保障了相关各方特别是被执行人的权益不受过度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