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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征收中评估机构如何选定合适?
为了保证土地征收过程中的透明度和公正性,我国法律规定了具体的程序来选定评估机构。原则上应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若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则可通过投票、抽签等随机方式决定。此外,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如无合适候选者时,可以由房屋征收部门提出建议名单供选择。整个过程需确保所有利益相关方能够充分表达意见并参与决策。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集体土地征收程序具体包含哪些?
集体土地征收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需要进行预公告,即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征收范围、征收目的等;开展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然后,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进行公告,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民的意见;接着,如果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之后,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向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提出征收申请,经批准后实施征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以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条:“征收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
上述条款构成了我国现行法律框架下集体土地征收的基本程序要求。
在土地征收活动中正确地选定评估机构是保障被征收人权益的关键环节之一。实践中,各方应严格按照上述规定执行,确保评估工作的客观性和权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