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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欠工程款如何计算利息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债权范围是哪些

青岛建设工程律师  Tags: 拖欠工程款如何计算利息,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债权范围是哪些

  丁玉华律师,贵阳房产建筑律师网,现执业于贵州芮文伟律师事务所,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及司法操作经验。诚实信用,勤勉敬业,以“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为服务宗旨。办案认真负责,精益求精,业务功底扎实,语言表达流畅、思维敏捷,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和谈判辩护能力。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不畏艰险、奋力拼争,愿尽自己的所能,为当事人提供最好的法律服务。不敢承诺案件的最终结果,但敢承诺办案尽心竭力!

拖欠工程款如何计算利息

   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利息从应付工程款之日起计付。利息应该跟着本金走,应当什么时候支付本金,未按约定支付的,就应当什么时候支付利息。

  2、如果施工方使用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应当按照以下方式计算利息:

  工程预付款的应付时间是开工前7天,因此预付款的利息起算时间是开工前的第6天。

  进度款利息的起算时间,从报量后的15天计算进度款的利息。

  结算款利息起算时间,从结算书送交给发包人后的第29天起算利息。

  签证款利息的起算时间,应当从报量后的15天计算进度款的利息。

  3、拖欠工程款的利息标准

  对于拖欠工程款利息的记付标准,司法解释兼顾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和公平原则,规定当事人对利息计算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当事人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债权范围是哪些

  核心内容: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债权范围是哪些建设工程价款的范围应当以建设工程合同所约定的内容为基础,而迟延利息应列入优先受偿范围,还有带资、垫资款应否列入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的问题等。接下来为您详细介绍。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债权范围

  对于建设工程欠款优先权的债权范围,《合同法》第286条明确规定为;建设工程的价款;。《批复》第3条对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债权范围作出了界定,即;建设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的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费用,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从该条的表述来理解,工程价款是由与工程造价有关的因素构成。并用的排除法排除了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在司法实践中怎样理解建设工程价款,笔者认为建设工程价款应包括以下内容:

  建设工程价款的范围应以合同为基础

  建设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基于发包人对建设工程合同的违约行为而产生的债务,也就是依合同约定发包人应履行的付款义务。在认定优先受偿的建设工程价款的范围时,应以建设工程合同所约定的内容,依照《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格管理暂行规定》确定的工程造价为基础。

  建设工程价款的迟延利息应列入优先受偿范围

  虽然《合同法》未明确规定建设工程价款迟延利息的优先受偿问题,但利息不同于承包人的其他损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它是基于承包人实际支出的费用而产生的孳息,属于其法定孳息,与工程款本为一体。因此,建设工程价款的迟延利息,理应属于法定优先权的受偿范围。

  带资、垫资款应否列入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问题

  为防止没有建设资金的建设单位乱上项目,造成大量拖欠工程款及;烂尾工程;,建设部、国家计委、财政部1996年发布的《关于严格禁止在工程建设中带资承包的通知》规定禁止带资垫资承包工程。但我国的建筑业市场是发包方居于优势地位,在建设施工合同中,承包方为了迎合发包方,以便揽到建设工程,承包方一般会同意发包方的要求带资或垫资承建工程。我们需要明确一下带资、垫资的概念。因为《通知》只是一个规范性文件虽然提到了带资、垫资,但没有明确这两个概念。但解读《通知》我们可以看出带资、垫资是一个概念,是在合同中约定的。现实中,带资、垫资这样的名词一般不会在合同中出现。我们把合同中约定的在工程建设进展到一定阶段后发包方才开始拨付工程款的称之为带资,在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付款的情况下,承包人垫付资金,支付人工费、材料费进行施工的称为垫资。对这两种情况应区别对待。